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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四、法律责任
2Z201120产品质量法
2Z201121掌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适用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二、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1、为产品质量负责的义务
2、确保标识规范的义务
3、确保包装质量合格的义务
4、其他禁止性义务
2Z201122 掌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进货检验的义务
二、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三、确保标识规范的义务
四、其他禁止性义务
2Z201130 标准化法
2Z201131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特殊情况:2种
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机构
1.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2.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3.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5.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二)监督检查内容
1.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5.工程中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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