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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38)

|0·2010-05-13 15:56:39浏览0 收藏0

  3、法律责任。

  1)违反强制性标准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②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③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④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2Z201094 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包含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1、主要负责人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建造师)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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