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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Z201076 掌握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
案例:
四海建筑公司所投的投标文件只有单位的盖章而没有法人代表的签字,被评标委员会确定为废标。
评标委员会的理由是:招标文件上明确规定必须要既有单位的盖章也要有法人代表的签字,否则就是废标。
四海建筑公司认为评标委员会的处理是不当的,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关于废标的规定不符。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只要有单位的盖章就不是废标。你认为评标委员会这样处理是否正确?
分析:评标委员会的处理是正确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
通过分析上面这个条款可以得出将被作为废标的条件是:投标文件上既没有单位的盖章,也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也就是说,签字或盖章的栏目是空白的。由此,也可以从反面得出结论,以下的情形不能被认定为废标:
1.只有单位的盖章而没有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的盖章;
2.只有单位盖章而没有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字;
3.只有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的盖章,而没有单位盖章;
4.只有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字,而没有单位盖章。
但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同时也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
本案例中的招标文件中如果规定了必须要既有单位的盖章也要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就属于对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如果投标文件仅有单位的盖章而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就是“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将被作为废标。而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这个规定,就不以缺少单位盖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将投标文件认定为废标。
(三)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例:某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承包商,在开标过程中主持人发现,某投标文件计算过程中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此时主持人的处理方式为( )。
A.以单价金额为准 B.以总价金额为准
C.由投标人确认 D.由招标人确认
(四)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
1.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2.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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