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二级建造师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1)

|0·2010-05-11 16:57:05浏览0 收藏0

  2Z201030 宪法

  2Z201031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权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四、人身自由

  五、社会经济权利

  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六、文化教育权利

  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监督权包括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

  获得赔偿权原因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驶职权。

  2Z201032 掌握公民的基本义务

  2Z201040 民法(物权法另立,其他不变)

  2Z201041 掌握民事法律关系

  一、构成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和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1、自然人

  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种,能否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010年一级建造师课程报名>>>     2010年二级建造师课程报名>>>

2010年一级建造师课程免费试听>>>   2010年二级建造师课程免费试听>>>

更多相关新闻:  建造师论坛     一级建造师频道     二级建造师频道     建造师博客

展开剩余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