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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我不太明白,能举个例子说明一下吗?
答:举例说明:
张三是抵押人(可能是债务人,也可能是第三人),李四是抵押权人(即债权人)。张三用于抵押的财产(即抵押物)是一处房产,总价值100万元。张三用此房产为三份债权提供了抵押担保。在这三个抵押权人中,李四的优先受偿顺序排在第2位。也就是说,当该房产被拍卖后,应当优先受偿排名第一的抵押权人的财产,而后才能清偿李四的债权。
如果,李四与张三协商,将自己的受偿权的顺序更改为第3位,也就是说,在清偿完其余债权人后,李四的债权方得以清偿。此种情况对于其余的两位债权人不产生不利影响,该变更行为有效。
而如果,李四与张三协商,将自己的受偿权的顺序更改为第1位,若其他两位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该变更,则该变更行为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其他两位抵押权人没有书面同意该变更行为,则只有在下面的情况下,该变更行为才是有效的:
(1)该房产变卖、拍卖所得价款足够清偿这三位债权人的债权;
(2)该房产变卖、拍卖所得价款足够清偿李四与原排名第一的债权人的债权;
也就是说,原排名第一的债权人的债权不因李四的受限受偿而受到损害,该变更行为就是有效的。至于原排名第3的债权人则可以不予考虑,因为,此种变更并不影响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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