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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如果,确定中标人之后,在签订合同之前,招标人能不能就合同价格(在不低于中标人成本的前提下),进行实质性的谈判?
2、“招标投标法”第20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举个例子:某电力工程调压站设备招标,在招标文件中,招标单位对该设备的某一原件有强制性规定,必须为进口元件,且指定某一个品牌或者两个品牌。请问,这与招标投标法矛盾不矛盾?
答:1,不能。合同价格必须按招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
2、可以指定品牌但必须加上或相当于的表示。
1、某工程为EPC总承包工程,A施工单位为总承包商,当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是否有权要求设计单位直接修改,要不要向建设单位报告?
2、如果某工程施工单位仅承担施工任务,当施工单位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是否有权要求设计单位直接修改,要不要向建设单位报告?
答:第一种情况总包就不单纯是施工单位这个角色了。
第二种情况,必须向建设单位报告,由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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