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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二级建造师公路工程考前答疑精选(4)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获得赔偿权是不是只针对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是有效?如果是在行使职权以外或者其他形式的人员侵犯了公民的合法利益,比如:法人、企业等是否获得赔偿权?不是的话已那种方式来处理?

  答:不属于。你说的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劳动合同法>是属于“民法”还是属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啊”?

  答:<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是同一个性质,同一个归属。

  题目:某项目经理委托李辉去采购一批水泥,但是却没有说明采购水泥的强度等级。于是李辉就与水泥厂签定了一批早强水泥。当水泥运到了施工现场,这个项目经理才发现这是早强水泥。而早强水泥不适合目前要修建的工程,于是拒绝接受,请据此回答问题:前四个问题略了。

  5)如果事后查明,该合同是李辉委托王伟去水泥厂签定的,则下面的说法正确的是( )

  A.李辉要承担责任

  B.水泥厂如果有理由相信王伟是经过项目经理授权的,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C.李辉不需要承担责任,也无须经过项目经理的同意。

  D.任何情况下,委托代理人都不可转委托。

  E.任何情况下,委托代理人都可以转委托。

  答:我觉得这道题应该选择AB.《民法通则》第65条第3款规定,“委托书授权不明”时,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本例某项目经理委托李辉去采购一批水泥,但是却没有说明采购水泥的强度等级,属授权不明。所以被代理人项目经理和代理人李辉对第三人水泥厂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水泥厂有理由相信王伟是经过项目经理授权的,不需要承担责任。

  另外,民法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所以DE均错误。

  为什么“某总包单位将主体结构分包给某施工企业”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答: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之一是要合法。而“某总包单位将主体结构分包给某施工企业”是违法的,主体结构只能自己完成,不能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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