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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答疑精选(4)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请问过了缺陷责任期后,施工单位拿到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在其施工的工程保修期内,和保修范围内又出现了因为承包人的责任的质量缺陷,他应该还负有保修责任,但建设单位到时如何来约束施工单位来履行他的责任呢?或者说到时应该承包人保修,但他不来修怎么办?

  答:缺陷责任期是发包方预留质保金的一个期限,而保修期是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一个期限。如果缺陷发生在缺陷责任期内,对于承包人没有进行维修的行为,发包方是可以从质保金中扣除的;而如果缺陷发生在保修期内缺陷责任期外,那么对于承包商不维修的行为或许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二级建造师

  大、中、小型工程如何来区分?是以投资金额还是其他啊?怎样区分?

  答:各个行业各个时期具体区分标准不同。法规考试题上会直接告诉考生的,一般不会出具体标准让判别是大中小型项目的。强制招标和强制监理范围中一般以3000万元为标准。

  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A.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

  B.在试用期内的

  C.用人单位濒临破产

  D.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

  E.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答:答案应是BDE

  请问诉讼时效中断后诉讼时效的时间将重新计算,那么终止后是否还是重新计算时间呢?

  答:中止后继续计算,不重新计算。比如假定某诉讼时效是1年,现在已经过了7个月了,遇到了一个不可抗力事件,中止了,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了一个月,一个月后不可抗力事件消除了,诉讼时效继续计算,也就是还剩余5个月。

  因故中止施工,该建设单位向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报告的最迟期限应是2006年( )。

  A. 10月15日 B. 10月22日

  C. 11月14日 D. 12月14日

  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本题开工后又因故于2006年10月15日中止施工,所以最迟2006年11月14日,向发证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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