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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机电安装精选讲义(二十五)

|0·2009-10-19 15:27:29浏览0 收藏0
2M320000  机电安装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M321000  机电安装工程相关的法规 
机电安装工程项目管理中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在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综合大纲中,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了应掌握的要求。除上述法律、法规外,本章节还提出了与机电安装工程密切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条文,要求从事机电安装工程的二级建造师必须掌握。
2M321010  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制造、安装、改造的许可制度和生产安全责任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下述简称《条例》)于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1日起执行。特种设备因其设备本身性能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而一旦发生事故,又将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的危险性。为了有效地遏制事故,防止和减少发生各类特种设备事故,总结以往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的原因,《条例》从制度上和措施上提出防止和减少各类特种设备事故的监督管理办法。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数量剧增,应用范围日益扩大。特种设备已广泛使用于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不可缺少的生产装置和生活设施,它们所具有的危险性和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特殊的重要性,必须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2M321011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的许可制度
1、特种设备的定义和种类
《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2、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条例》第14条规定: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总结国内外几十年的管理经验,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和改造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进行相关的生产活动。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是:
(1) 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人员配备及能力要求
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② 任命一名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承担的特种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技术把关。技术负责人应掌握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国家承认的工程师(电气或机械专业)以上职称;并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③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在负责批准安装许可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 作业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的配备
(4)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结合本单位情况和申请安装设备的技术管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管理手册、管理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安装过程中涉及的土建、起重、脚手架架设和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等专项业务,可以委托给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对安装单位审查时,仅考核相应委托活动的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许可制度
《条例》第17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有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2M321012 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
1、电梯安装的安全责任
《条例》第18条规定: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办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条例》第19条规定: 电梯的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4)施工现场的安全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管理,专业承包单位必须与总承包单位签定安全管理合同,明确各自安全责任;
(5)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建筑工程负有管理责任的政府部门,负责检查电梯施工企业和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2、设备技术资料的移交
《条例》第20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3、监督检验
《条例》第21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1) 监督检验是指在特种设备制造或安装过程中,在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对制造或安装单位进行的制造或安装过程进行的验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的法定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4) 监督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 对制造、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确认核实:如材料、焊接工艺、焊工资格、力学性能、化学成分、无损探伤、水压试验、载荷试验、出厂编号和监检钢印等重要项目。
② 对出厂技术资料进行确认。
③ 对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抽查。
5、违反《条例》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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