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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
二级建造师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100分 | 48分 | |
建设工程施工管理 | 120分 | 57分 | ||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 房屋建筑工程 | 均为120分 | 66分 | |
公路工程 | 57分 | |||
水利水电工程 | 55分 | |||
电力工程 | 55分 | |||
矿山工程 | 72分 | |||
冶炼工程 | 72分 | |||
石油化工工程 | 70分 | |||
市政公用工程 | 56分 | |||
机电安装工程 | 63分 | |||
装饰装修工程 | 55分 | |||
建筑工程 | 70分 | |||
矿业工程 | 72分 | |||
机电工程 | 54分 |
二、领证注意事项:
1、成绩合格的2007年度非首次报名的考生(即老考生),请于2008年5月11日-14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和平区唐山道52号)一楼服务大厅提交与网上报名相同底片一寸半照片一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上考试名称、考生姓名、报名序号,并注明“部分科目合格”或“已全部合格”。2007年首次报名的考生,于审核时已交过照片,不需要再次提交。
2、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照片的考生,可于每月20日到考评中心补交,并于补交后的第三个周三前来领取证书。
3、部分科目合格、并已于2008年5月14日前交过照片的考生(含报名时交过照片的新考生),请于5月22日―24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和平区唐山道52号)一楼服务大厅领取单科合格证书。
4、全部科目合格(含累计合格)、并已于2008年5月14日前交过照片的考生(含报名时交过照片的新考生),请于5月29日―31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和平区唐山道52号)一楼服务大厅领取全科合格证书。
5、考生本人领取合格证书,请出示准考证。
6、准考证丢失的,需本人前来领取,不得由他人代领。如知道报名序号,领取时请出示本人身份证;如不知道报名序号,请先拨打96888222(移动用户拨打:125902012)查询报名序号,再凭本人身份证领取。
7、委托他人代领证书的,须携带考生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并出示代领人身份证。
8、领取证书后,准考证由考评中心收回。
9、证书费:每证7元。
10、领证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市人才考评中心
2008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