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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环球网校二建法规精选高频考点: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考查分值】1分
【考点频率】5年2次,2018单选、2021第二批单选
【考点难度】★★★
建设工程活动中涉及的代理行为比较多,如工程招标代理、材料设备采购代理以及诉讼代理等。
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转包
(二)一般代理行为无法定的资格要求
一般的代理行为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担任代理人,对其资格并无法定的严格要求。即使是诉讼代理人,也不要求必须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担任。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5)三种情况。
【考点扩展】此节知识点内容易理解,重点记住提炼出的重要内容即可。特别是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况要熟记于心。
【考点经典题】
【2021第二批单选】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终止的情形是( )。
A.被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B.代理事项难以完成
C.发生不可抗力
D.代理人辞去委托
查看答案解析【2021第二批单选】
【答案】D
【解析】《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D正确。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A错误。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点拨】此题考查的是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对于此处要牢记对应的是代理人还是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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