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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行电子化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有关人员: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服务,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经报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行电子化审批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电子化发放,启用二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我委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及防伪变更贴。电子注册证书样式和使用规则见附件1。
二、全面推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电子化审批。启用新版天津市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申请人办理二级建造师注册类相关政务服务事项时,登录天津网上办事大厅(http://zwfw.tj.gov.cn),完成天津市统一身份实名认证,登录天津市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在线办理相关注册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核、打印电子注册证书等业务。系统操作说明、技术咨询等有关内容,可在天津市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下载,快捷操作见附件2。
三、取消审核意见公示。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48号),申请人办理二级建造师注册类相关政务服务事项,我委不再公示审核意见,依法直接做出审批决定,申请人可通过天津市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查询审批结果。
四、开展延续注册。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2021年6月30日前仍视为有效,但应在此之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2021年7月1日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注册专业失效,我委将直接办理注销手续。被注销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可按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五、实行继续教育证明材料承诺制。本市二级建造师应按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掌握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本市二级建造师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依法需提供继续教育证明材料的,提供近三年内已完成不少于120学时继续教育的书面承诺(样本见附件3)。相关人员和单位应当保存参加、开展继续教育的报名、培训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格证书、音频、视频等资料),配合我委的事后核查工作。对于不配合核查、无法提供佐证资料以及核查发现弄虚作假的,我委将依法进行处理。
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依法对相关人员和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计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8日起施行。此前我委印发的通知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