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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二建考试《工程法规》第三章备考核心知识点-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
3、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相关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4、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
5、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7、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8、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但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9、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2、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3、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4、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1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以特定的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16、招标人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供应商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17、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18、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19、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其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20、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21、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22、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3、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联合体协议书;投标保证金;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拟分包项目情况表;资格审查资料;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4、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2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2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7、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8、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29、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0、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属于违法分包。
31、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注: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32、行政处理决定在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公告部门依法不停止对违法行为记录的公告,但行政处理决定被依法停止执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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