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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考点知识】
一、基本要求
1.理解代理的特征。
2.了解代理的种类。
3.掌握代理行为的终止。
4.理解表见代理。
5.理解代理中法律责任的承担。
二、重点内容
(一)代理制度的特征种类
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委托代理: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进行的代理,又称为“意定代理”和“任意代理”。
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二)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1.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不得转包、不得肢解发包、不得将主体施工分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四)表见代理
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典型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张某为甲公司的业务员,手中有甲公司的介绍信和盖好公章的合同,后来张某离开甲公司,并未将介绍信与合同交回。之后张某又与客户刘某以甲公司的名义签订了一份合同,而刘某一直以为张某是甲公司的业务员。这份合同的效力应该认定为( )。
A.无效,属于欺诈合同
B.无效,责任应由张某承担
C.有效,责任应由张某承担
D.有效,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本题属于表见代理,即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相对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所以本题中,合同有效,后果由被代理人甲公司承担。除非能证明客户刘某知道张某已不是甲公司的业务员,或张某与刘某有串通,则刘某不是善意相对人,则该代理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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