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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现场动火等级的划分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堆放木方的库房)。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二级动火: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二、施工现场动火审批程序
1.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防火安全技术方案,填写动火申请表,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2.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责任工程师组织拟定防火安全技术措施,填写动火申请表,报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项目责任工程师和项目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动火证当日有效,如动火地点发生变化,则需重新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三、施工现场灭火器的摆放
1.灭火器应摆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到安全疏散。
2.灭火器应摆放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3.手提式灭火器应使用挂钩悬挂,或摆放在托架上、灭火箱内,也可直接放在室内干燥的地面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宜大于0.15m。
4.灭火器不应摆放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必须摆放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5.摆放在室外的灭火器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四、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否则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应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使用前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施工现场临时用水管理
1.现场临时用水包括生产用水、机械用水、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
2.消防用水一般利用城市或建设单位的永久消防设施。如自行设计,消防干管直径应不小于100mm,消火栓处昼夜要有明显标志,配备足够的水龙带,周围3m内不准存放物品。
3.高度超过24m的建筑工程,应安装临时消防竖管,管径不得小于75mm,严禁消防竖管作为施工用水管线。每层必须设消火栓口,并配备足够的水龙带。
4.消防供水要保证足够的水源和水压。消防泵应使用专用配电线路,保证消防供水。
六、施工现场使用安全警示牌的基本要求
多个安全警示牌在一起布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进行排列。各标志牌之间的距离至少应为标志牌尺寸的0.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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