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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河南二级建造师考试南阳考区公告

环球网校·2019-05-22 10:01:34浏览96 收藏19
摘要 2019二级建造师考试临近,环球网校小编提醒各位考生在备考的同时,也要注意各人事考试网发布的二建考前提醒。近日南阳人事考试网发布了2019年河南二级建造师考试南阳考区公告,请各位考生认真阅读。

2019年度河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南阳考区公告

2019年度河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科目考试将于5月26日举行。南阳考区共设6个考点,201个考场。为方便考生应试,明确考试规程,严肃考风考纪,确保考试顺利进行,特公告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5月26日 9:00-12:00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二、考点(学校)考场安排

序号 考点名称 考点地址 考场数
1 南阳市第八小学 河南省南阳市仲景南路书院街96号 30
2 南阳市第十一小学 河南省南阳市中州西路217号 30
3 南阳市第十二小学 (南校区) 河南省南阳市伏牛路农行西巷 28
4 南阳市第十五小学 河南省南阳市七一路409号 32
5 南阳市第六十五小学 河南省南阳市两相西路910巷66号(市政府机关幼儿园对面) 31
6 南阳市第十三中学 (北校区) 河南省南阳市两相西路566号 50
合      计 201

三、考点具体位置(地图链接)

https://j.map.baidu.com/KhtEG

四、提醒事项

1、南阳考区设立考试咨询热线,电话:0377-61691179。

2、考生提前查看考点有关情况,安排好食宿交通事宜。

3、考生务必带齐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无有效期身份证的,须提供有效期内临时身份证,或者提前到考点辖区派出所办理并注明用途的证明。

附件:1、考场规则

附件:2、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摘要)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31号令摘要)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老师组确认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

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四、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修改为: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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