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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审程序既可由法院系统内部主动提起,也可以当事人申请提起。
2.再审程序: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
3.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3个月内审查。
4.再审在裁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提出;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
5.执行程序是实现裁决书内容的过程。
6.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律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执行申请的期间为2年。
7.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8.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
9.委托执行: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在30内未执行完毕的,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10.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之日15日内不执行的。
11.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自裁定送达之日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12.案外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自裁定送达之日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3.执行和解: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录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14.暂时停止执行判决书中止;受委托法院没有裁定权。
15.执行措施:书面报告一年财产情况,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高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