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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每日一练(4月3日)

环球网校·2018-04-03 09:55:41浏览346 收藏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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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个没有决心的人,就如同一艘没有舵的船,最终是沉是浮,但凭我们是坚持,是放弃。2018年二级建造报考人数增涨较多,想要突破重围,脱颖而出,复习一定要到位,本文环球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每日一练(4月3日)。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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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每日一练(4月3日)

教材内容:教材第四章第3节内容

1、【多选】某写字楼业主与某装饰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家装承揽合同。合同中对工程总造价、工期、质量标准、工程款支付等作了具体规定。该家装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 )。

A.写字楼业主关心的是承揽人的工作过程

B.写字楼业主主要关心装修的工作成果

C.装饰公司可不经写字楼主同意将承揽的主要工作转交第三人完成

D.装饰公司有权将承揽的辅助工作转交第三人完成

E.装饰公司在完成工作期间,要接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

2、【多选】承揽合同在建设工程中包括( )。

A.施工合同

B.设计合同

C.监理合同

D.招投标代理合同

E.运输合同

3、【单选】承揽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允许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情况是( )。

A.定作人没有协助承揽工作

B.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C.承揽人没有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工作成果

D.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答案解析请翻页查看】

《二级建造师-法规 每日一练》答案

1、【答案】BD

【解析】在承揽合同中,提出工作要求,按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按约定获取报酬的一方称为承揽人。承揽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所关心的是工作成果的品质好坏,而非承揽人的工作过程。

(二)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定作人将工作交给承揽人,其重要原因是定作人相信承揽人具有完成工作的条件和能力。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也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承揽人有权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三)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但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2、【答案】AB

【解析】承揽合同在建设工程中应用广泛,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设计合同、勘察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承揽合同外,建筑构件、配件的加工、定做,施工机械、设备的维修,建筑模型制作,材料、试件的检测,设备、仪器的测试等,均属于承揽。

3、【答案】B

【解析】根据《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只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二是对方当事人严重违约。除此之外,当事人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选项A.C.D分别属于承揽人和定作人没有履行合同应尽的义务,不属于允许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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