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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每日一练(3月25日)

环球网校·2018-03-25 08:15:01浏览152 收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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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并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不想拿证的考生如何能在工作中脱颖而出!2018年不要让你与高薪工作只差了一个一建或二建证书,环球小编每日会为大家整理二级建造师各科目精华资料,本文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每日一练(3月25日),希望能帮大家巩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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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每日一练(3月25日)

教材第四章第1节内容

1、【单选】根据《合同法》,下列合同转让合法生效的是( )。

A.某教授与施工企业约定培训一次,但因培训当天临时有急事,便让自己的博士生代为授课

B.甲将对乙享有的一万元债权转让给了第三人,并打电话通知了乙

C.建设单位到期不能支付工程款,书面通知施工企业其已经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施工企业向第三人主张债权

D.监理单位将监理合同概括转让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2、【单选】宏远建筑公司于2013年3月18日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4月1日办理相关手续时经有关单位提示其存在误解,2013年5月10日组织有关技术老师研究发现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能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于是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对合同予以撤销,其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截止时间是( )。

A.2014年3月18日

B.2014年4月1日

C.2014年5月10日

D.2015年3月18日

3、【多选】下列选项中,对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理解有误的是( )。

A.可撤销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B.效力待定合同实际上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

C.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当事人负有履行的义务

D.可撤销合同的形成原因主要是当事人不具备签订此合同的相应的权利

E.可撤销合同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后,合同自始视为无效【答案解析请翻下页查阅】

《二级建造师-法规 每日一练》答案

1、【答案】B

【解析】(1)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转让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权利随主权利转让,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抗辩权和抵销权也随之转移;

(3)义务的转让(全部或部分转让):应经债权人同意。

2、【答案】B

【解析】《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宏远建筑公司在4月1日办理相关手续时经有关单位提醒可能存在误解,则其撤销权行使期限从这一日算起。

3、【答案】AD

【解析】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机构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内容或者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而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不受到法律保护的合同。所以可撤销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A选项错误。当事人不具备签订此合同的相应的权利是效力待定合同形成的原因,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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