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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6年二级建造师考试已经结束,新一轮的备考也随之来临。为了让二级建造师考生更好的备考,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考试频道与广大考生分享二级建造师备考经验。本文为: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易考点: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法律制度。更多二级建造师考试信息请关注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考试频道。
“安全第一”相信是大家听过和说过很多很多次的一个社会话题,无论我们做什么,即将做什么,都要记得安全是重中之重。我们说防患于未然,那么当安全事故发生了,我们能够依据什么将安全事故划分呢?又将由谁来负责事故的调查呢?今天咱们来聊一聊安全的问题。
这部分内容在法规教材第六章里面算是比较重要的一个小知识点了,同时小编觉得对大家来说应该也是有点难的点,难在哪呢?有学员说了1.难在数字不好记?2.难在当死亡和重伤人数不在一个等级内按照哪个等级来判定?或者死亡和重伤能不能叠加到一起算重伤?3.难在各等级事故调查有没有规律可循?接下来小编带您一一攻克这三个问题。
首先,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环球网校小编友情提示:本文为大家详细介绍了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易考点: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法律制度,请各位二级建造师考生抓紧时间复习。小编及时更新相关资讯,欢迎持续关注。如果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可以手动Ctrl+D收藏,方便日后查阅。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论坛,是大家备考学习交流的好平台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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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第一个问题,死亡人数可围绕3、10、30上下浮动范围来记,同理重伤人数10、50、100,经济损失1千、5千、1亿。
第二个问题,是经常有学员问到的问题。大家记住死亡人数和重伤人数不能叠加的,就高不就低原则:如2人死亡,99人重伤,2人死亡属于一般事故,99人重伤属于重大事故,那么事故等级就按照最重的等级来判定,即属重大事故,而不能按照2+99=101人重伤属特别重大事故来判定。
第三个问题,各等级事故调查是有规律可循的,事故等级从大到小排列的,负责调查的机关等级也是从大到小排列的。
以上三个问题已带您一一攻克,相信大家再遇到这样的问题即能轻轻松松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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