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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讲解:2Z207044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环球网校·2016-12-02 10:26:10浏览76 收藏15
摘要   【摘要】《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是每个二级建造师的必考科目,掌握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对于知识点的融会贯通至关重要。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二级建造师考点,本文为:2017年二级建造师《

  【摘要】《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是每个二级建造师的必考科目,掌握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对于知识点的融会贯通至关重要。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二级建造师考点,本文为:2017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讲解:2Z207044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希望能助各位二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

  2Z20704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2Z207044 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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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査

  财政部、原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査;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査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

  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査。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二)工程竣工结算审査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査意见:

  (1)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三)工程竣工价款结算

  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1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四)索赔及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五)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事项的处理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査,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七)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工程竣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环球网校小编友情提示:本文为大家详细介绍了2017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讲解:2Z207044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请各位二级建造师考生抓紧时间复习。小编及时更新相关资讯,欢迎持续关注。如果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可以手动Ctrl+D收藏,方便日后查阅。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论坛,是大家备考学习交流的好平台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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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

  (一)承包方责任的处理

  《合同法》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如果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改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责任的处理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三)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

  在实践中,一些建设单位出于各种原因,往往未经验收就擅自提前占有使用建设工程。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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