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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讲解:2Z20103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

环球网校·2016-10-17 09:20:54浏览36 收藏14
摘要   【摘要】《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是每个二级建造师的必考科目,掌握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对于知识点的融会贯通至关重要。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二级建造师考点,本文为:2017年二级建造师《

  【摘要】《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是每个二级建造师的必考科目,掌握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对于知识点的融会贯通至关重要。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二级建造师考点,本文为:2017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讲解:2Z20103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希望能助各位二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

  2Z2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2Z201032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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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设工程活动

  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须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

  某些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组织方可实施。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二、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

  《民法通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2)、(5)三种情况。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三、建设工程代理法律关系(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

  (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民法通则》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1.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

  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无权代 理一般存在三种表现

  形式:

  (1)自始未经授权。如果行为人自始至终没有被授予代理权, 就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2)超越代理权。代理权限是有范围的,超越了代理权限,依然属于无权代理。

  (3)代理权已终止。行为人虽曾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但该代理权已经终止的,行为人如果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则属无权代理。

  环球网校小编友情提示:本文为大家详细介绍了2017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讲解:2Z20103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请各位二级建造师考生抓紧时间领取。如果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可以手动Ctrl+D收藏,方便日后查阅。此外,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论坛,是大家备考学习交流的好平台哟!小编及时更新相关资讯,欢迎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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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表见代理(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代理,但由于行为人的某些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频道整理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这是一种被称为默示方式的特殊授权。

  (四)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委托书授权不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损害被代理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及其法律关系)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第三人故意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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