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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考点

环球网校·2016-03-11 09:27:40浏览275 收藏110
摘要   【摘要】为了帮助考生们备考二级建造师考试,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二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考点,本文为:2016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建设工程担保制度考点, 希望能助各位二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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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担保的概念(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频道整理担保制度)和法律对担保合同的规定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要熟悉担保合同的效力。

  2.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保证责任(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频道整理担保制度)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生效后,保证人就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频道整理担保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常用的担保种类:(1)施工投标保证金;(2)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3)工程款支付担保;(4)预付款担保。

  3.法律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1)抵押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担保法》和《物权法》关于抵押物和抵押的效力的规定;法律对实现抵押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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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质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3)留置权。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的情形;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4)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环球网校二级建造师频道整理担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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