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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的法律法规
一、旅行社的法律特征
(1)旅行社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特许经营企业。
(2)旅行社的业务范围包括: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
二、旅行社的旅游业务范围
(1)国内旅游业务(中国内地居民境内旅游);
(2)入境旅游业务(外国旅游者到中国内地旅游,中国港澳台地区居民到内地旅游);
(3)出境旅游业务(中国内地居民、在内地的外国人、中国港澳台地区居民到外国、中国港澳台地区旅游)。
三、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且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拥有两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拥有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旅行社的设立的行政许可
表3-1质量保证金数额
类型国内和入境旅游出境旅游国内和入境分社出境旅游分社
金额20万元增存120万元增存5万元增存30万元
注:旅行社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证明文件。
(3)旅行社自交纳或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质量保证金数额可降低50%。
(4)旅行社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5)质量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
(6)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的情形包括:
①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②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七、旅行社经营原则
旅行社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经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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