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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3题,第1、2小题,每小题各5分,第3小题6分。共16分)
(1) 洪先生等30名旅游者和来国际旅行社签订了北京五日游的旅游合同。当旅游团上午8时按时到达机场时,由于突遇暴风雪,机场被迫关闭,飞机无法按计划起飞。尽管尚未明确等候时间,大部分旅游者愿意继续等候,只有洪先生等5名旅游者向旅行社提出解除旅游合同的愿望,但要求旅行社退还全额旅游团款后,必须再赔偿全部团费的5%违约金,理由是旅行社的行为违约,旅游合同对旅行社的违约已经有明确的约定;而旅行社愿意退还全额团费,但拒绝赔偿违约金,洪先生于是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其他旅游者在机场等候了5个小时后前往北京,返程后也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提出赔偿500元的要求,理由是旅游行程比原计划匆忙了许多,缩短了在景点逗留的时间,无形中损害了旅游者权益,因而旅行社仍然存在违约的事实。请问:(1)旅行社是否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向洪先生承担50%的违约金?为什么?(2)其他参加旅游团的旅游者提出的赔偿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五一”期间,张某参加某旅游公司组织的山西六日游,由于该旅游线路是该社新近抬出的,最后报名的只有游客张某一人,故该旅游公司没有派全陪,委托山西某旅行社作为地接社并将有关情况具体向张某作了说明,并交给他一张详细的“旅游行程表”。在太原旅游的第二天,山西某旅行社在安排旅游车辆时,因一位游客无座位,游客张某在向随车导游提建议的同时,与同车的洛阳的游客发生争执,双方言辞激烈,继而发生推搡,最后游客张某被洛阳游客打了一拳。事情发生后,该地接社总经理赶到现场,劝游客张某乘坐他的小车继续旅游,张执意不肯,并立即向太原市“110”报警,“110”前来进行了处理。5月6日,游客张某回来后,未接到某旅游公司的任何答复,愤然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查处某旅游公司的违规转让游客行为,查处山西某旅行社管理混乱,导游纵容洛阳游客打人事件。请问:(1)某旅游公司是否存在违规行为?(2)游客张某被打谁之过?
(3)1996年夏季,某旅行社受某公司委托,组织安排该公司部分职工前往某海滨旅游度假。据行程计划安排,该旅行社导游李某带团前往甲海滩。不料,通往甲海滩的道路因发生严重车祸,已被交警部门封闭。鉴于此种情况,导游李某经旅行社同意,并征得旅游者同意后,带团去了乙海滩(乙海滩未经旅游开发,无安全救助设施),部分游客在乙海滩游泳时,因风大浪急,两名旅游者不慎身亡。经查,在旅游者身亡之前,导游李某未就乙海滩的情况向旅游者作真实的说明,也没有提出明确的警示及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请问:本案中谁应当承担责任?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参考答案】
(1):
a.旅行社不应当向洪先生支付50%的违约金,因为导致洪先生取消行程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由于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根据此款规定,可以免除旅行社的法律责任,当洪先生提出解除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只需全额退还旅游费用即可。
b.其他参加旅游团的旅游者提出的赔偿要求不合理。对旅游合同而言,不可抗力发生后,旅游者的旅游时间往往会被缩短,这是每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旅游者应当能预料到的后果。既然旅游者没有解除旅游合同,并自愿继续旅游行程,就应当接受行程缩短的事实,但不能就此要求旅行社给予赔偿。因为产生这样的后果仍然是不可抗力作用的结果,而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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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答:
(1)某旅游公司没有违规将游客张某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由于游客张某选择的是冷线,最后报名参加这一条线路的只有张某一人,因此不能成团。某公司本着让每位游客满意的宗旨,还是对其进行操作安排,委托山西某旅行社接待,而且将上述情况告知了游客张某,这是组团社对散客操作中的正常情况。某旅游公司并没有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组团,仍以组团社名义对其操作。因此没有违规。
(2)引起打人事件发生的原因有:山西某旅行社接待组织工作不够周密,安排车辆不当;当事人洛阳游客、张某在事发时不够冷静,言辞偏激;随车导游在事发现场缺乏相应组织协调和应变能力。游客张某被打虽然原因复杂,主要责任归罪于洛阳打人游客,但在公平责任原则中,因果关系是确定责任范围的直接依据。“游客被打”与山西某旅行社安排车辆不当和导游劝阻协调不利有着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山西某旅行社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3):
答:
旅行社应承担责任。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提供的服务应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需要,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15~30天,可以并处5000~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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