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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法的配套法规

|0·2014-12-04 10:16:24浏览1 收藏0

  1、村庄和集镇管理条例

  1993年11.1施行,注意适用范围和报批程序

  适用范围:1)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和征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两种情况除外。

  报批:1)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矛盾之一:规划法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矛盾之二:条例规定要有选址意见书,而规划法里没有要求。

  2、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2008.4.2日通过,2008.7.1起施行。其规划制定主体为:名城由名城所在市政府,名镇,名村对县以上人民政府,在批准公布1年内编制完成。

  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2005.12.31,2006.4.1施行。城市和城关镇是适用范围。城市规划的编制主体(总规,分规,控规,详规),

  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纲要要分别报建设部和建设厅组织审查,根据纲要审查意见,而不是审批,,根据意见编制总体规划。城市总规期限一般为20年。

  4、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省域城镇体系由国务院同意后,建设部审批。新规划法中明确是国务院审批。市域,县域体系规划纳入总体规划,按规划法分级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由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5、村镇规划编制办法

  村镇总规前,可编纲要,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做为总规的编制依据。村镇总规一般是20年,近期建设规划一般为3年。

  6、镇规划标准:2007.5.1日施行。

  1)镇区和村庄的规模应按人口分为特大、大、中、小型四级。50000(1000);10000(200)

  2)6米以上道路才计入道路用地。人均建设用地一般80-100平。

  3)其道路等级分为主干路(24-36)、干路、支路、巷路四级。用地分9大类,30小类。

  4)高速和一级应与镇区有点距离,二,三级不应穿过镇区和村庄内部。学校、幼儿园等距铁路应大于300米,并主要入口不应开向公路。

  5)枯水期的保证率不得低于90%。

  6)疏散场地每一处不小于4000平方米,人均不小于3平方,疏散距离不宜大于500米

  7、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审查五依据:党政方针,一法一办法,五年计划产业政策,体系规划,当地实情

  审查重点:性质,目标,规模,布局分区,交通,基础设施,协调发展等。

  审查形式:建设部组织召开部际联席会议,讨论协调有关部门意见;报批总期限不超过5个月。

  8、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办法1993.1.1

  9、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1995.7.1,开发区总规由开发区所在地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级政府审批。开发区详细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批。开发区报请批准时,应当附有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10、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近期建设三条强制性内容:1)确定近期建设的重点和发展规模,2)确定近期发展

  的区域,进行具体安排,制定控制和引导发展的规定,3)依据重点,提出对历史,风景区等的保护措施。

  近期建设规划由本级政府批准,批准后征求同级人大常委会竟见。批准后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国务院批准的,报建设部)

  11、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

  省域体系规划:1)控制开发的区域,2)重大基础设施,3)涉及相邻城市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

  总体规划:规划法表述:1)规划区范围、2)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3)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4)水源地和水系、4)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5)环境保护、6)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8)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12、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4.2.1。

  按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在编名城规划时确定,其它城市在编总体规划时确定。

  撤销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的紫线,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9.9,,2002.11.1施行

  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14、蓝线管理办法2006.3.1

  15、黄线管理办法2006.3.1

  16、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17、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2003.11.1日施行

  基本烈度在六度以上地区,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的方针。要达到以下目标:1)多遇地震时,城市一般功能正常,2)遇抗震设防烈度时,一般功能及生命系统基本正常,重要工矿能正常或很快烦恢复生产,3)当遇罕见震时,城市功能不瘫痪,要害系统和生命线系统不受破坏,不发生严重次生灾害。

  三类模式(甲,乙,丙)1)七度设防以上的大城市按甲类,2)六度的大城市和中小城市,按乙类,3)其它按丙类。

  18、停车场建设管理规定

  19、城建监察规定,城建监察人员三条件:1)国家正式职工,2)中等以上文化,3)作风正派。。。

  20、城市规划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甲级:高级20%,需4规划,4其它,中级规划8,其它15人。80万元,

  乙级:高级15%,需2规划,1建筑,1其它,中级规划5人,其它10人。50万。

  丙级: 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规划中级2人,其它5人。20万。

  高等院校申请规划设计资格,教学人员参加控制在固定在编人员的30%以内。

  管理备案:取得总规的,在省备案,其它在市县备案。1----3万罚款。

  21、注册规划师暂行规定,1999.4.7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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