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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把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以此为标志,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进行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刻变化,以及《城市规划法》的颁布实施,城市规划和建设事业迈上蓬勃发展的崭新轨道。
1978年3月,国务院在北京召开第三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并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即中共中央[1978]13号文件)。一是强调了城市在国民经济发展史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提出“控制大城市规模,多搞小城镇”的战略性方针。二是强调要“认真抓好城市规划工作”,全国各城市都要认真编制和修订城市的总体规划、近期规划和详细规划。城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认真执行,不得随意改变。三是强调要“正确处理‘骨头’与‘肉’的关系”,解决了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的来源问题。四是强调“为了把城市建设迅速搞上去,必须加强城建队伍的建设”,并要加强党对城市工作的领导。这次会议,对我国城市规划工作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1978年8月,国家建委在兰州召开城市规划工作座谈会,宣布全面恢复城市规划工作,要求立即开展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工作。1979年,国家建委和城建总局在认真总结我国城市规划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草案》等文件,新中国的城市规划从此步人第二个重要发展时期。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颁布,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六章四十六条,对城市规划的制定、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建、城市规划的实施、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规定:“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以及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实行“一书两证”制度等许多内容,成为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比较完备的法律,成为我国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方面的第一部法律,为我国城市科学合理地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着我国城乡规划法制建设又迈进了一大步,成为新中国城乡规划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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