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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94)
建设部发布《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为行业标准,自1994年11月1日起施行。2001年8月29日,建设部批准《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查设计规范》的一些条文为强制性条文。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城市规划的工程地质勘察。
2、一般规定
①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
② 城市规划内的各场地,根据其场地条件和地基的复杂程度分为I、Ⅱ、Ⅲ三类。
③ 详细规划勘查阶段,近期建设区内的拟建工程的等级,应根据地基损坏造成工程破坏的后果的严重性分为:一级,很严重(重大工程,20层以上的高层建筑等);二级,严重(一般工程);三级,不严重(次要工程)。
3、总体规划阶段
(1)总体规划勘察
(2)对于地震区的城市的相关规定
(3)在规划实施过程及远景发展中,应调查研究并预测地质条件变化或然率活动引起的环境地质问题
(4)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勘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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