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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近郊区一乡镇企业为拓展其经营生产,与大王村委会协商,并报镇政府同意,租借大王村20hm2土地,建设厂房。厂房开槽施工时,城市监督检查大队发现,并责令其立即停工,听候处理。
该工程为什么会受到城市监督检查大队的处理?应该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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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1)城市近郊区用地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规划区的任何建设活动,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才能建设。建设厂房属于非农建设,虽村委会报镇政府同意,但未报经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属于违法建设。故城市监督检查大队责令其停工,听候处理。
(2)该乡镇企业应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准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违法建设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后,处以罚款。交纳处罚金后当事人可以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建设手续。如果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则交纳罚金后,恢复原来地形、地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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