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企业下属矿山设计可开采年限为40年,可开采储量为5000万吨,截至2026年6月底,累计采出量为4200万吨,企业自行判断达到衰竭期矿山资源税优惠政策适用标准。6月,该矿山开采原煤10万吨,其中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原煤3万吨。本月将充填开采出的原煤全部销售,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000万元。销售自产原煤4万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2560万元,另取得不含增值税运杂费140万元;将剩余自产原煤移送选煤车间洗选加工为选煤2.7万吨存入仓库。(其他相关资料:企业所在省规定资源税税率原煤4%,选煤3%;企业选择按照剩余可开采储量作为衰竭期矿山的判定标准,并根据销售数量分别核算销售额。运杂费为原煤从坑口到码头的运输费用和建设基金,已取得增值税发票。)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