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市区的某集成电路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加计抵减的资格要求。2026年3月经营业务如下:(1)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合同约定不含增值税价格1000万元,签订的书面合同中约定本月收款60%,5月底前收取剩余40%货款,截至本月底实际收到货款500万元,货物已发出。(2)将某款AI芯片的技术转让给境外某公司在境外使用,取得销售收入200万元。(3)销售半导体专用设备并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合同约定设备价款2000万元、安装服务费500万元,以上价格均不含增值税,该企业已分别核算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4)转让位于本市的一处写字楼,取得含税收入4500万元,该写字楼于2015年购入,企业无法提供购房发票,提供的契税完税凭证注明计税金额3200万元,该企业选择简易方法计征增值税。(5)将一台测试设备捐赠给某科研机构用于教学研究,该设备生产成本30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市场价格为500万元。(6)支付本企业的技术人员报销的出国考察的国际航班机票差旅费10万元,取得增值税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7)当月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200万元,其中包含:外购芯片的进项税额10万元;由于仓库管理员失职丢失的一批原材料,进项税额为5万元;用于跨境业务的进项税额为12万元,其余均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其他相关资料:该企业加计抵减期初余额为8万元。)要求:根据上述材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