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外国甲公司 2025 年为中国乙公司提供内部控制咨询服务,为此在乙公司所在市区租赁一办公场所,具体业务情况如下:(1)1 月 5 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确定内部控制咨询服务具体内容,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 8 个月,服务收费为人民币 600 万元(含增值税),所涉及的税费由税法确定的纳税人一方缴纳。(2)1 月 12 日,甲公司从国外派业务人员抵达乙公司并开始工作。(3)9 月 1 日,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通过后确认项目完工。(4)9 月 3 日,甲公司所派业务人员全部离开中国。(5)9 月 4 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全额付款。(其他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甲公司采用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的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并核定利润率为 15%;甲公司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甲公司为此项目进行的采购均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