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20 年)甲公司为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2025 年的与我国境内相关的部分业务如下:(1)1 月 20 日,向我国境内乙公司投资 2000 万元,持有乙公司 10% 的股权。(2)3 月 15 日,委托我国境内丙公司,为其一项境外工程项目提供工程监理服务,合同注明价款为人民币 80 万元。(3)6 月 20 日,为乙公司的一笔借贷资金提供担保服务,该笔借贷资金占乙公司全部借贷资金的 20%,取得不含增值税担保费收入 20 万元。(4)12 月 30 日,乙公司按持股比例向甲公司分派股息 10 万元。(其他相关资料:假设 1 美元折合人民币 7 元。甲公司在中国境内无常设机构,不考虑税收协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