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改)某鲜奶生产企业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 1000 万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 25%。2025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65000 万元,自行核算的 2025 年度会计利润为 5400 万元,2026 年 3 月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后,发现如下事项:(1)市政府为支持乳制品行业发展,每户定额拨付财政资金 300 万元。企业 2 月份收到相关资金,将其全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并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经审核符合税法相关规定。(2)3 月份将 A 股股票转让,取得转让收入 300 万元,该股票于 2022 年 1 月份以 260 万元购买。(3)7 月份将一台设备按照账面净值无偿划转给 100% 直接控股的子公司,该设备原值 800 万元。已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 200 万元,其市场公允价值 500 万元。该业务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4)6 月份购置一台生产设备支付的不含税价款为 1600 万元,会计核算按照使用期限 10 年,预计净残值率 5% 计提了累计折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企业采用最低折旧年限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5)从位于境内的母公司借款 2200 万元,按照同期同类金融企业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132 万元。母公司 2025 年为盈利年,适用所得税税率 25%。(6)成本费用中含实际发放的合理职工工资 4000 万元,发生的职工福利费 600 万元,职工教育经费 400 万元,拨缴的工会经费 80 万元,已取得符合规定的收据。(7)发生业务招待费 400 万元。(8)通过县级民政局进行公益性捐赠 600 万元。(9)企业从 2019 年以来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数据如下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