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位于市区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5 年 4 月 1 日转让一处 2020 年 6 月 1 日购置的仓库,其购置和转让情况如下:(1)2020 年 6 月 1 日购置该仓库时取得的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款为 500 万元,另支付契税款 20 万元并取得契税完税凭证。(2)由于某些原因在转让仓库时未能取得评估价格。(3)转让仓库的产权转移书据上记载的不含税金额为 800 万元,并按规定缴纳了转让环节的税金。(其他相关资料:转让仓库的印花税税率为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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