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某电子产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 年起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25 年度该企业自行计算的会计利润为 14380 万元,企业已预缴企业所得税 1700 万元。2026 年 3 月该企业进行 2025 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聘请了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发现如下事项:(1)投资收益中含企业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900 万元、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 H 股股票(持股 11 个月)取得的股息 800 万元。(2)销售费用中含以现金形式向某中介个人支付的佣金 80 万元,所签订合同确认收入金额为 1000 万元;以转账形式向中介机构支付的佣金 1000 万元,所签订合同确认收入金额为 21000 万元。(3)财务费用中含向境内某企业按约定的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混合性投资利息支出 100 万元(满足税前扣除的条件)。(4)管理费用中含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1500 万元。(5)12 月初,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一厂房用作电子产品的生产车间,合同约定租赁开始日为 12 月 4 日,企业未申报缴纳房产税。其他相关资料:各扣除项目均在汇算清缴期取得有效凭证。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