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某珠宝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5 年 1 月发生以下经营业务:(1)零售金银首饰与翡翠首饰组成的礼盒套装,取得含税总收入 41.76 万元,其中金银首饰收入 28 万元,翡翠首饰收入 13.76 万元。(2)采用 “以旧换新” 模式销售金戒指 1500 枚,新戒指每枚零售价 0.56 万元,旧戒指每枚作价 0.48 万元,每枚戒指收取差价 0.08 万元。(3)接受客户委托定制加工银首饰,客户自行提供原料(含税成本 42.9 万元),公司收取含税加工费 6.78 万元(公司无同类首饰销售价格)。(4)用 200 条金基手链投资某公司,取得对方 5% 股权,该批手链账面成本 26 万元,当月纳税人的该手链平均零售价为 0.8 万元 / 条,最高零售价为 1.2 万元 / 条,市场价格 1.0 万元 / 条。(5)外购钻石饰品一批,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 300 万元;外购银质首饰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80 万元、税额 10.4 万元。(其他相关资料:金银铂钻首饰零售环节消费税税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