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公司是一家位于市区的葡萄酒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 年 4 月相关业务及涉税资料如下:(1)将葡萄酒销售给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500 万元,销售给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 226 万元。(2)购进葡萄作为制酒原材料,根据相关规定计算出当期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 29.1 万元。(3)以甲公司提供原材料的方式委托乙公司加工一批葡萄酒,原材料不含税成本 60 万元,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 30 万元、增值税 3.9 万元,乙公司无同类产品出售。(4)将一批产品用作员工福利,成本 3 万元,同类产品当月的不含增值税平均销售价 3.8 万元,不含增值税最高销售价 4.8 万元,不含增值税市场价格 4 万元。(5)将一批产品用于换取原材料,该批产品成本 20 万元,同类产品当月的不含增值税平均销售价 28 万元,不含增值税最高销售价 40 万元,不含增值税市场价格 30 万元。(6)员工境内出差,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增值税税额 0.36 万元;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电子客票,注明增值税税额 0.18 万元。(7)已开工建设的一项在建工程,因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被执法部门强行拆除,在建工程包含的建筑服务不含增值税金额 400 万元、设计与监理服务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 50 万元,相关的进项税额均已在以前申报期抵扣。上述服务的提供方均为一般纳税人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8)进口一辆小汽车自用,关税计税价格 30 万元,取得海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9)当月其他购进项目的进项税额共计 28.8 万元,均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相关资料:葡萄酒消费税税率 10%;汽车进口关税税率 15%、消费税税率 25%)(202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