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用油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核定抵扣进项税试点范围的单位,2026 年 3 月发生如下业务:(1) 将月初向农民收购的菜籽中的 10 吨转让给其他食用油生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3.5 万元,该批菜籽收购单价 0.3 万元 / 吨,损耗率 5%。(2) 销售食用花生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50 万元。(3) 当月向农业生产者收购一批大豆,收购凭证注明收购款 20 万元。(4) 转让位于相邻县市的一座 2015 年自建的仓库,自建成本 240 万元,转让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 300 万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