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2月从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购进一批农产品,用于生产食用植物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元、税额300元。甲公司购进的该批农产品当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甲公司当月购进该批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元。(不考虑农产品核定扣除)
900
300
873
927
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食用植物油,不属于深加工,按照9%计算抵扣,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0×9%=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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