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粮食白酒和啤酒给副食品公司,其中白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价款5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元;啤酒开具普通发票,收取的价税合计款234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1500元。当月没收逾期未退还的白酒包装物押金4.68万元,退还上月收到的白酒包装物押金1800元。上述业务,该酒厂2024年12月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为( )元。
9537.17
12117.95
11641.38
12553.85
增值税销项税=(50000+3000÷1.13+23400÷1.13)×13%=9537.17(元)。销售白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在收到时并入当期销售额中计征增值税;啤酒包装物押金,收取时不并入,逾期时才并入销售额中计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