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某酒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粮食白酒和啤酒给副食品公司,其中白酒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不含税价款5000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3000元;啤酒开具普通发票,收取的价税合计款20730元,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1500元。副食品公司按合同约定,于2024年3月将白酒、啤酒包装物全部退还给酒厂,并取回全部押金。就此项业务,该酒厂2024年1月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为()元。
8884.8
9101.23
9230
10820
该酒厂2024年1月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0×13%+(20730+3000)/(1+13%)×13%=92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