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股权收购业务相关条件中,属于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必备条件有( )。
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发生时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总额的85%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50%)。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的比例(≥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