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区的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2021年7月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将一套自行开发的房屋无偿赠送给乙公司,该房屋成本价为270万元,按照甲公司最近时期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不含税价值为300万元。
(2)采用直接收款交易方式销售可直接办理入住的商品房,含税房款117 300万元,已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建筑面积为49 000平方米;该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为70 000平方米,该项目支付土地出让金120 000万元,已取得符合规定的有效凭证。
(3)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房,收到预收账款9 990万元,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4)销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住宅,客户办理入住并向其收取含税价款12 600万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5)购买一台机械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不含税价款为300万元。
(6)购入一处不动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不含税价款为6 000万元。
(7)支付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费,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不含税价款为1 800万元。
(8)以包工包料方式将某建筑工程项目公开招标,丙建筑公司中标承建该工程项目,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不含税价款为22 5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