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新建房支付的下列相关税费,可列入加计20%扣除基数的有( )。
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的契税
支付建筑人员的工资、福利费
销售过程中发生的销售费用
开发小区内的道路建设费用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之和,加计20%扣除。选项A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选项BD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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