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高尔夫球具生产企业2020年9月1日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球杆,价税合计为135.6万元,合同约定于9月5日、11月5日各支付50%价款,9月5日按照约定收到50%的价款,但并未给客户开具发票,已知高尔夫球具的消费税税率为10%,该企业9月就该项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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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9月应纳消费税税额=135.6/(1+13%)×50%×1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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