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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0·2014-06-26 11:16:55浏览0 收藏0
摘要 港澳台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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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指定的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应考人员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财政部考委会负责认定,由财政部考办发布。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由财政部考办统一组织成绩复核。

  第十二条 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

  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者,可以申请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第十三条 报名人员可以按互惠原则签订的互免协议免予部分考试科目。

  第十四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人员及组织考试相关人员,必须遵守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相关规则、守则等,违者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按照国家秘密管理。

  每科目考试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保密期限,从该科目当年命题开始至该科目考试结束前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的时间止。

  命题人和评卷人信息,以及经评阅的考生答卷,属于工作过程中的内部管理信息,按照工作秘密管理,不对外公开。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4月7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会[2009]4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2014年6月11日

   财政部:7月1日起 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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