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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三章:物权变动的原因

|0·2014-01-07 10:55:10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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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三章:物权变动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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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变动的原因可分为两大类:

  一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二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法律行为旨在根据行为人意志发生法律效果。

  若法律效果指向债法领域,设定债法上的权利义务,则称债权行为,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若法律效果指向物权法领域,直接变动物权,则称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是直接发生物权让与、变更或废止效力之法律行为。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包括三类:

  (1)基于事实行为。《物权法》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基于法律规定。《物权法》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为。《物权法》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必以公示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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