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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0·2013-12-26 11:18:22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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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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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点:

  1.支配性

  物权是对于标的物具有直接支配力的财产权,物权人有权仅以自己意志实现权利,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属于支配权。债权则属于请求权,其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

  2.排他性

  物权人对于标的物具有意志支配力,能够排除他人意志以同样方式支配,故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债权则具有兼容性,同一标的物上成立双重买卖,两项买卖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

  3.绝对性

  物权是对抗所有人的财产权,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其他人有义务予以尊重,故为绝对权或称对世权。债权则仅对特定的债务人存在,属于相对权或称对人权。

  二、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

  《物权法》规定,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所有权即是自物权(亦称完全物权),系对于自己之物所享有的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属他物权(亦称限制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定的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属限制物权。以使用他人所有之物为目的的物权,为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为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用益物权针对的是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则针对物的交换价值而设。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设定在动产之上的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不动产物权则是设定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用益物权一般存在于不动产之上,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原则上亦以不动产为客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质权与留置权则只能以动产为客体,不得设于不动产之上。

  4.独立物权与从物权

  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称独立物权,如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自身并无独立价值,只能从属于其他权利存在的物权为从物权,例如,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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