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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三章:物权变动的概念与形态

|0·2014-01-07 10:55:00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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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三章:物权变动的概念与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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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变动

  (一)含义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形态

  物权变动包括物权取得、变更与消灭三种基本形态。

  1.物权的取得又分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物权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如通过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权。

  (2)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权利自前手继受而来。如继承。

  判断物权取得属于原始取得抑或继受取得,关键在于所取得的权利是否源自权利前手。

  2.物权的变更包括主体、客体及内容三方面的变更,其中,物权主体变更实际上是物权转让。

  3.物权的消灭可分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两类。绝对消灭是指物权本身不复存在,例如,客体消灭将导致物权绝对消灭;相对消灭表达的则是物权转让的含义――相对于物权出让方而言,物权消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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